本會會章

會名
本會定名為「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家長教師會」。
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九龍牛津道一號C 。
宗旨
  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聯繫和合作。
  2. 加強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的溝通。
  3. 促進學生的福利。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 顧問
    1. 現任校長為當然顧問。
    2. 本會可為特定的目的,邀請任何人士擔任顧問。
    3. 權利:可列席本會任何會議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而毋須繳交會費。
    4. 義務:向本會提供意見。
  2. 會員
    1. 家長會員:所有在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就讀學生的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均可成為會員,
      家長會員須依時繳交會費。
    2. 教師會員:現任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教師, 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並毋需繳交會費。
    3. 權利:各會員均享有動議、表決、選舉、被選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4. 義務: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決定的義務。
    5. 會員須於會費通知書發出後兩星期內繳交會費。會費金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已交的會費將不予退還。
    6. 除繳交會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
  3.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以下簡稱「常委會」)。
  4.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
    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委會處理。
  5. 常委會由十一名委員組成,其中六名為家長會員,五名為教師會員。
  6. 常委會的組織如下:
    1. 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領導常委會推行會務。
    2. 副主席二人(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1. 輔助主席處理會務;
      2. 主席缺席時,由第一副主席執行主席職權;
      3. 主席及第一副主席缺席時,由第二副主席執行主席職權。
    3. 秘書二人(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負責執行日常會務,處理及保存來往書函及會議紀錄。
    4. 司庫二人(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處理一切財政事務,每年須提交財政報告予常委會審核及會員大會通過。
    5. 委員四人(由兩位家長及兩位教師出任)
      協助推行會務。
  7. 常務委員產生方法:
    1. 家長委員由家長自薦或其他會員提名,經周年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2. 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或由教師會員選出,並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上確認結果。
  8. 交職:當選之常務委員須於周年大會後進行互選,出任有關職位。
    卸任之常務委員須於周年大會後兩星期內,將本會有關文件物資移交接任之常委會。
  9. 任期:各委員的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10. 全體委員均為義務出任,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11. 常委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12. 常委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邀請任何人士擔任顧問。
  13.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或以上成員出任常務委員。
會議
  1. 會員大會
    1. 每年最少需舉行一次,由常委會負責召開。
    2. 會議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各會員。
    3. 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五分之一或二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2. 特別會員大會
    1. 在接獲最少二十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事宜的書面要求後,
      常委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議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各會員。
    3. 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五分之一或二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3. 常委會會議
    1. 會議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各委員。
    2. 法定人數為六名委員。
    3. 每年最少需開會三次。
  4. 若於預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可宣佈會議押後,
    並須於會議舉行前一星期通知有關會員出席。押後之會議召開時,法定人數仍不足者,
    會議將如期舉行,會員須依從議決事項,而不得異議。
  5. 會員大會、特別員大會或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兩位家長成員及兩位教師會員出席,方為合法。
  6. 在上述所有會議中,一般議決事項將以「簡單多數票」表決,若無人反對,該議案即作正式通過;
    若贊成及反對雙方的票數相同時,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如果與會者覺得議案甚為重要,
    在表決前可先以「簡單多數票」方式通過該議案為一「重要議案」,
    議決事項須獲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二贊成方可通過。
財政
  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常委會有權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
    及校長有全權使用該筆款項。
  4. 司庫應將收到的全部款項,於七個工作天內,存入本會名義的銀行戶口,提取款項時,
    票據須由主席, 副主席和司庫其中兩人簽署方為有效。兩人之中, 必須有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
  5.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委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6. 全體會員大會須推選一位非務委員之人士為核數,負責每年最少審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1. 校董人數:東華三院黃笏中學法團校董會設有家長校董和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
    由本會負責安排選舉,經全校家長投票選出。
  2. 細則派發:家長校董選舉細則須於選舉日前最少二十一天派發給全校學生家長。
  3. 候選人資格:所有學生家長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4. 截止提名:家長校董候選人提名於選舉日前十四天截止,如沒有候選人提名參選,
    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5. 選舉日期:家長校董選舉截止提名日期至選舉日之間不少於十四天。
  6. 選舉方法:在同一次選舉中,獲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
    而獲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7. 任期:家長校董任期為獲選日起至下次選舉日前終止。
修改會章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解散
倘解散動議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成,本會即告解散。若有任何餘下資產,
將由常委會按大會的決定,捐贈予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或本港的註冊慈善團體。